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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海亮与王勇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湘0281执1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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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1609号
  • 案件名称

    温海亮与王勇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醴陵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温海亮;王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1609号申请执行人:温海亮,住湖南省。被执行人:王**,住湖南省。申请执行人温海亮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7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作出如下执行行为:一、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短信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二、本院于2021年7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证券、工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四、2021年9月8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所有的汽车三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上述查封、冻结财产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五、本院依法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六、本院依法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账户;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暂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截至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执行标的130000元及利息,已执0元,尚未执行13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湘0281执160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峰审判员 余向阳审判员 唐力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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