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金钟、福建省大上和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04民初51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604民初5112号案件名称
周金钟、福建省大上和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绍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周金钟;福建省大上和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604民初5112号 原告:周金钟,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梦皓、俞玉萍,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大上和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建元东路6号万达广场A3地块B区1幢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31FBM801。 法定代表人:杨**名。 原告周金钟诉被告福建省大上和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大上和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大上和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金钟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大上和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金钟负担。 审判员闫利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刘莎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曾石华、吴建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6民初2101号 下一篇 温海亮与王勇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湘0281执16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