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1民初3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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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1民初3182号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1民初3182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东环北路福隆小区2号商业楼。负责人:王建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超,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县下板城镇板城大街花香漫城南侧约30米。负责人:王继华,职务:经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 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冬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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