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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光荣炉料有限公司、城固县光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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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576号
  • 案件名称

    城固县光荣炉料有限公司、城固县光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城固县光荣炉料有限公司;城固县光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梁光荣;梁栋;宫亚玲;城固县光荣炉料有限公司;城固县光荣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梁光荣;梁栋;宫亚玲;城固县金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城固县金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执576号 申请执行人:城固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5778XXXXXR。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城固县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6879XXXXXM。法定代表人:梁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城固县某某炉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城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7907XXXXXC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          被执行人:宫某某,女,汉族,户籍地:西安市鄠邑区,住址同上,系梁某某之妻。被执行人:梁某,男,住址同上,系梁某某之子。                  申请人城固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小贷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某某、宫某某、梁某、城固县某某炉料有限公司及城固县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以(2021)陕0722民初57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由被告梁某某、宫某某、梁某于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48万元;于2021年3月31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剩余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偿还之日);二、被告城固县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城固县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1年4月4日城固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1)陕0722执576号执行案件予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期主动履行偿还义务,本院即通过网络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账户的资金,同时采取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梁某某依据本院2019年2月15日做出的(2017)陕0722执5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买受了汉中市昌申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城固县某某镇某某岩沟某某矿”,并投资资金对该矿点的附属工程进行了建设。因被执行人梁某某等拖欠申请人“某某小贷公司”借款合同执行系列案件四件,共计欠申请人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无力偿还。2021年4月9日本院以(2021)陕0722执5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梁某某投资修建所有的位于陕西省城固县XX镇XX沟石英岩矿点建筑物、构建物及附属设施;二、查封被执行人梁某某购买的安装、使用于陕西省城固县某某镇某某岩沟某某矿点除两台挖掘机以外的其他机械设备。本院查封上述财产后经委托汉中某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所查封的财产进行了司法价值评估,2021年7月5日汉中某某资产评估事务以汉某评报字【XXXX】第XXX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以上查封的财产司法处分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8466100.00元,该《资产评估报告书》已向申请人及被执行人送达,双方对该报告结论均无异议。2021年8月3日本院以(2021)陕0722执57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司法拍卖或变卖。因该财产短时间难以拍卖或变卖,2021年8月25日经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5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龙图审  判  员   徐  烈审  判  员   李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冯  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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