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正良、熊众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2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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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2931号案件名称
李正良、熊众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正良;熊众心;优步(广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2931号原告:李正良,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熊众心,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被告:优步(广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街英君路1号A栋309房。法定代表人:李宝。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中心路(深圳湾段)3333号中铁南方总部大厦裙楼201、202、203房。法定代表人:何江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良诉被告熊众心、优步(广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良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正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李正良负担。审判员 孙平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曾 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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