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健、曾喜运输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2执恢1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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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82执恢156号之一案件名称
蒲健、曾喜运输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什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蒲健;曾喜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2执恢1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蒲健,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喜,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蒲健与曾喜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的(2020)川0682民初6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蒲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喜198,058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因金额较小,暂未扣划。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户,因未实际扣车,现不便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产品,提取后的现金价值为4,142.51元,扣除50元执行费后,剩余4,092.51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调查,被执行人亦无相关股权、房产等登记信息,故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忠审判员 杨晓斌审判员 杨霜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靖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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