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琮民与张龄申请宣告自然人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特1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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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特1174号案件名称
章琮民与张龄申请宣告自然人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章琮民;张龄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特1174号申请人:章琮民,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志诚,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龄,女,193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金城XXX。法定代理人:章志贤(系被申请人张龄之夫),住上海市闵行区航华一村XXX号XXX室。申请人章琮民申请宣告张龄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申请人章琮民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人章琮民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章琮民撤回申请。审 判 员 王建军法官助理 殷晓晨书 记 员 殷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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