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辰东、内蒙古岳山能源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4执50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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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4执500号之三案件名称
薛辰东、内蒙古岳山能源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薛辰东;内蒙古岳山能源有限公司;岳张义;霍建新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4执50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薛辰东,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内蒙古岳山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075570032W,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10号中环大厦A1203。被执行人:岳张义,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包头市昆区。被执行人:霍建新,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辰东与内蒙古岳山能源有限公司、岳张义、霍建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2019)内0624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834589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经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霍建新有存款,2021年6月25日扣划存款1000.44元;2021年6月25日将被执行人岳张义所有的蒙B×××××号车辆查封,申请人无法实际控制车辆;2021年6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6月15日对被执行人岳张义、霍建新采取临时布控措施;2021年7月28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7月28日与申请执行人薛辰东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塔娜审判员 郭宇强审判员 王铁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潘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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