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爱梅、袁建华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4执1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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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4执1051号案件名称
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爱梅、袁建华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爱梅;袁建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4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朝阳路208号。被执行人:刘爱梅,女,汉族,1981年9月27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袁建华,男,汉族,1970年4月2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爱梅、袁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1)湘0524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爱梅、袁建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爱梅、袁建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于2021年7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刘爱梅、袁建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状况。本院于2021年7月10日向隆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隆回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隆回县管理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查询被执行人刘爱梅、袁建华的不动产、股权状况、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和收益类保险,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刘爱梅、袁建华适用限制高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4989.06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衡审判员 欧阳杰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 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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