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金霞、胡水明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1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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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1283号案件名称
姜金霞、胡水明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姜金霞;胡水明;康景瑕;康景轩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姜金霞,女,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江山市人,户籍地浙江省江山市。被执行人胡水明,女,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康景瑕,女,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被执行人康景轩,女,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本院在执行姜金霞与胡水明、康景瑕、康景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因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12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军审判员 任 君审判员 刘 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雨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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