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东、李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1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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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1160号案件名称
李卫东、李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卫东;李强;汉中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彦鹏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执1160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 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城固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 被执行人:汉中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城固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7227941XXXXX2。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李某某、汉中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的(2021)陕0722民初4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李某、李某某、汉中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日之前向原告王某某还清借款本金1970000元及。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未将货款、质量保证金及利息支付到申请执行人名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消令等执行文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开立的银行账户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之前涉及其他执行案件,正在执行之中,待其执结完毕后,即可恢复本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该案件无法在短期内执结完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2执11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龙图 审 判 员 徐 烈 审 判 员 李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 鹤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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