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生平、克拉玛依市新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69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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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203执1694号之二案件名称
马生平、克拉玛依市新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马生平;克拉玛依市新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6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生平,男,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新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林园路副**。 法定代表人:殷先成。 申请执行人马生平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新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3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新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马生平支付875975.87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1116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马生平同意暂缓执行,于2021年9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的,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16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审判员 解长林审判员 孙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梦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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