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漂河支行、韩永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2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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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2020号案件名称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漂河支行、韩永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漂河支行;韩永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202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漂河支行,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漂河镇。责任人:陈刚,支行长。被执行人:韩永贵,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前进乡额勒赫村额勒赫屯。申请执行人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漂河支行与被执行人韩永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吉0281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韩永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漂河支行借款本金3万元、借款期间内利息3277.25元、逾期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1日起至本息结清日为止,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基准利率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浮动比例不变),并支付复利(复利以3277.25元基数,自2018年2月11日起至本息结清日为止,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基准利率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浮动比例不变)。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韩永贵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漂河支行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韩永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03元,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韩永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本院依职权查明韩永贵名下暂无足额存款、暂无车辆登记信息、暂无证券数据、保险信息、工商注册信息。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赵宏国审判员 张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鲍 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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