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12民初16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212民初1602号案件名称
株洲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株洲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诚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12民初1602号原告:株洲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新汽车站南侧福兴江南小区3栋201号。法定代表人易战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彬,男,1989年8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诚,男,1991年12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株洲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株洲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陈诚已缴清物业费为由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株洲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宋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文 琴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庞晓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4056号 下一篇 郭中庆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1执22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