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庞晓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4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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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执4056号案件名称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庞晓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庞晓;李荣利;庞婷;张冬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2执405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被执行人:庞晓,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李荣利,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庞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张冬冬,住江苏省东海县。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庞晓、李荣利、庞婷、张冬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苏0722民初658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90000.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37642.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庞婷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722执40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廷海审判员 王信甲审判员 庄宜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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