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魏玉芝、杨金宝等交通肇事罪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34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344号
  • 案件名称

    魏玉芝、杨金宝等交通肇事罪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魏玉芝;杨金宝;杨金秀;傅文来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魏玉芝,女,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通河县。申请执行人:杨金宝,男,199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申请执行人:杨金秀,女,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被执行人:傅文来,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瓦房店市。魏玉芝、杨金宝、杨金秀与傅文来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2020)辽0281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26032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总对总”查询,包括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的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点对点”的查询,包括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房产的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房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傅文来名下的牌照号为辽B×××××、辽B×××××车辆一台,查封期限自2021年9月29日至2023年9月28日。上述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永伟审判员  李 蓓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 蕴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