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昭和、成长飞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282民初9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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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82民初9245号案件名称
郭昭和、成长飞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郭昭和;成长飞;刘思禄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9245号 原告:郭昭和,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 被告:成长飞,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刘思禄,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郭昭和与被告成长飞、刘思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郭昭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在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未获批准后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郭昭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方苏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周梦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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