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吴鹏飞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481民初57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民初5764号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吴鹏飞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吴鹏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481民初5764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禾兴南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360106663。 负责人:盛立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振林,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鹏飞,男,199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行政中心对面和顺沁园商铺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888751819。 负责人:潘文奇,经理。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吴鹏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计166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苏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沈心纯 书记员蒋佳莲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