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潇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道县永业鞋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4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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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4517号案件名称
永州市潇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道县永业鞋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永州市潇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道县永业鞋业有限公司;江华瑶族自治县清翠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谢素清;周正日;周普祥;张文学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4517号原告:永州市潇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江东路36号永州市财政局院内。法定代表人:凡易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薇,女,199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系原告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道县永业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道路工业园工业大道。法定代表人:张文学。被告:江**瑶族自治县清翠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东洋渡光山岭。法定代表人:谢平。被告:谢素清,女,1969年5月11日出生,壮族,户籍地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被告:周正日,男,1994年10月5日出生,壮族,户籍地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被告:周普祥,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被告:张文学,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道县。原告永州市潇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道县永业鞋业有限公司、江**瑶族自治县清翠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谢素清、周正日、周普祥、张文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永州市潇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永州市潇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600元,减半收取15800元,由原告永州市潇湘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寿成人民陪审员 刘芳林人民陪审员 周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宁俊杰代理书记员 刘军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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