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先春、兰木兴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1执4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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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1执4299号案件名称
罗先春、兰木兴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耒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罗先春;兰木兴;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1执4299号申请执行人:罗先春,男,汉族,1971年12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被执行人:兰木兴,男,畲族,1981年9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二路望麓桥桐木建设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907N。申请执行人罗先春与被执行人兰木兴、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的(2020)湘0481民初9289号民事判决书、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湘04民终86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兰木兴、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2日发起全国法院执行系统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6月8日向耒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兰木兴、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并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9221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 琦审判员 徐 晖审判员 谢海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 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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