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国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8执6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028执616号案件名称
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国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国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8执61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永乐江镇七一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侯灵武,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国清,女,1978年3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本县。申请执行人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国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8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书面申请暂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28执6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高平审判员 李红日审判员 段小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伟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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