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近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张尊礼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1民初6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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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民初6552号案件名称
河南近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张尊礼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河南近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张尊礼;闫秀玲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1民初6552号原告:河南近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丰县融耀新城。法定代表人:张保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岩,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尊礼,男,1966年10月28日生,住江苏省丰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闫秀玲,女,1966年5月6日生,住江苏省丰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河南近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被告张尊礼、闫秀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近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近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近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近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尊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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