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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松和、浙江腾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012执1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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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012执1511号
  • 案件名称

    曹松和、浙江腾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曹松和;浙江腾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012执1511号申请执行人:曹松和,男,195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浙江腾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成德秋,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曹松和与被执行人浙江腾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12民初7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浙江腾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49660元、案件受理费3536元,合计应给付153196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219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风险惩戒提示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本院于2021年4月3日、2021年4月22日、2021年6月5日、2021年9月10日四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腾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保险产品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委托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通过杭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成德秋发出限制消费令;5、本案执行标的为153196元,已执行到位0元。综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确切的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认定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浙江腾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曹松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 峰审判员 刘江龙审判员 田鲁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元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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