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菊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13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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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1355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光菊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光菊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4执1355号之一移送部门:织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光菊,女,汉族,1947年6月6日生,住贵州省织金县。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刘光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光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2021)黔0524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光美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078.5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光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光菊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743.16元,本院已划拨并发放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光美;被执行人刘光菊名下无车辆、证券、保险等相关登记信息。3.本院到织金县不动产登记局调查被执行人刘光菊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其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到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刘光菊的工商登记情况,反馈其无工商登记信息。5.本院到被执行人刘光菊的户籍所在地调查,反馈被执行人与其丈夫李凤仪共同修建有自建房,该房属基本保障住房,不宜处置。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光菊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已适用限制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执行到位743.16元,且已发放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光美。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光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光菊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如被执行人刘光菊自动履行完毕本案义务的,应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天勇审判员 段家勇审判员 刘献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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