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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辈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4执1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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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执1219号
  • 案件名称

    张辈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辈部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4执1219号被执行人:张辈部,男,199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关于被执行人张辈部间借贷纠纷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2021)湘0204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案件受理费548元由张辈部承担。被执行人张辈部未履行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本院综合审判庭移送执行并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发起全国司法网络查控,经核实,其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另在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档案馆、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公积金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已受偿0元,剩余金额548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本案可以恢复执行。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晏寿林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卓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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