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端炉、丽水市新马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6民初1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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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6民初1383号案件名称
叶端炉、丽水市新马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庆元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叶端炉;丽水市新马电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6民初1383号 原告:叶端炉,男,汉族,1973年2月25日出生,住丽水市庆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学荣、吴涵萱,浙江天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新马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天宁工业区庆春街9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49824757M。 法定代表人:高顺利 原告叶端炉与被告丽水市新马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叶端炉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端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端炉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2元,减半收取计2466元,由原告叶端炉负担。 审判员吴秋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琴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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