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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端炉、丽水市新马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6民初1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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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26民初1383号
  • 案件名称

    叶端炉、丽水市新马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庆元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叶端炉;丽水市新马电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6民初1383号 原告:叶端炉,男,汉族,1973年2月25日出生,住丽水市庆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学荣、吴涵萱,浙江天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新马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天宁工业区庆春街9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49824757M。 法定代表人:高顺利 原告叶端炉与被告丽水市新马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叶端炉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端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端炉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2元,减半收取计2466元,由原告叶端炉负担。 审判员吴秋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琴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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