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力宇商贸有限公司、王连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1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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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1263号案件名称
保定市力宇商贸有限公司、王连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保定市力宇商贸有限公司;王连成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力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法定代表人王欣,经理。被执行人王连成,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力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连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002民初6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力宇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力宇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20)鲁1002民初6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鲁1002执126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明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 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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