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增荣、唐宁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苏02民申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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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民申128号案件名称
唐增荣、唐宁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唐增荣;唐宁案件缘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申12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唐增荣,男,194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唐宁,女,1970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再审申请人唐增荣因与被申请人唐宁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3民初68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增荣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调解书违背自愿原则。本案受理后,承办法官采用调解的方式审理此案,鉴于唐宁承诺请单位维修厕浴间,并保证5至10年内不漏,因此其同意调解。但看了调解笔录,觉得整改措施及修缮方法的约定过于宽泛、空洞,难于监督及实施,遂提出异议,要求增加可操作性强的原诉讼请求第一条。当时承办法官承诺:“别管对方怎么修,5至10年内再漏水,你可以申请执行”。第二天其至法院要求增加一个补充协议:1.唐宁聘请“单位”维修厕浴间,并保证5至10年内不漏。2.5至10年内漏,可以申请执行。承办法官称“叫被告方在维修时拿承接工程单位的营业执照给你看看”,但是拒绝书面添加该内容。因此,原审调解违背了自愿原则。二、原审调解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法律强制规定解决漏水问题应做防水层,然而该调解书中没有明确写明要做防水层,只是宽泛的写了要做防水处理。综上,应当撤销原审调解书,再审本案。唐宁提交意见称,原审调解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签订的,签订后,其聘请专业防水施工单位于2020年10月13号完成了对涉案厕浴间地面、墙面、马桶、台盆及淋浴的防水处理施工(提交施工合同及照片),相关证明材料已经提交执行法官。故其已全面履行了原审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应当驳回唐增荣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原审调解协议系由唐增荣签订,其中第五条约定:“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即使唐增荣在签字后立即反悔,也不能证明签字时,他是非自愿的。二、原审调解协议中仅约定进行防水处理,未约定必须通过做防水层的方式做防水处理,但这样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该项调解内容并不违法。综上,唐增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增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海林审判员 过坚列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锦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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