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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殿峰、青岛鑫广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3执3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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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303执3313号
  • 案件名称

    董殿峰、青岛鑫广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淄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董殿峰;青岛鑫广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3执3313号申请执行人董殿峰,男,1982年07月06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青岛鑫广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贵州路40号1209户。被执行人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贵州路40号41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3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其于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6196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郑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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