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殿峰、青岛鑫广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3执33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303执3313号案件名称
董殿峰、青岛鑫广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董殿峰;青岛鑫广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3执3313号申请执行人董殿峰,男,1982年07月06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青岛鑫广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贵州路40号1209户。被执行人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贵州路40号41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3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其于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6196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郑云静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大邑县人民法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129执1274号 下一篇 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京02执异3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