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晓娟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59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597号案件名称
丁晓娟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丁晓娟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597号被执行人:丁晓娟,女,1971年12月4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丁晓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缴纳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一案的(2020)湘1321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丁晓娟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2021年4月22日移送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丁晓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但其未自觉履行;本院于2021年4月24日、9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丁晓娟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保险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丁晓娟在交通银行芜湖长江路支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共59354.26元;查明被执行人丁晓娟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查明被执行人丁晓娟有车牌号为皖B×××××梅赛德斯-奔驰牌小车一辆,随后对被执行人丁晓娟的银行存款、保险的现金价值予以冻结,车辆予以查封;经线下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经户籍地社区调查核实,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和住房公积金;2021年7月5日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丁晓娟车牌号为皖B×××××梅赛德斯-奔驰牌小车,经过一拍以369150元成交;2021年9月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价值、财付通共计65828.37元依法扣划追缴。针对前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将被执行人丁晓娟列入限制消费名单,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函告被执行人服刑处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要求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义务,并建议将被执行人是否切实履行缴纳义务作为其认罪、悔罪情节,在对其减刑或假释时予以考量。本院认为,本案应执行被执行人丁晓娟违法所得及罚金3154350元,截止至2021年9月26日,本院已执行到位434978.37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适于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鉴于前述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学东审 判 员 周荣遐审 判 员 王接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廖文君代理书记员 邹群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军占、袁春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1932号 下一篇 付杰、母家定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0109民初67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