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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杰、母家定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0109民初6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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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民初6728号
  • 案件名称

    付杰、母家定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付杰;母家定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0109民初6728号原告:付杰,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母家定,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付杰与被告母家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被告将米东区老龙河旁清真寺塑钢窗、型材门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进场施工后按被告要求进行施工,被告按约定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剩余10,000元工程款,承诺待工程完工后向被告支付。工程完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笔10,000元工程款无果,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母家定辩称,确实还有10,000元款项没有付,10,000元是工程的质保金以及发票,质保期满是2022年8月底,从2017年8月至2022年8月,这是政府的民生工程,只要质保期满原告准备好发票,不需要任何人催款我就会付款,如果不准备好发票,税金要从10,000元中扣除。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双方均认可被告承包的某清真寺工程中涉及到塑钢门窗的部分,由原告负责定制及安装,且双方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均是以口头方式达成的协议,原告安装完毕后,被告尚有10,000元款项未付。    另案原告起诉被告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2020年4月的通话录音一份,该通话录音中在谈及本案欠付门窗款一事时,被告答复为“清真寺的明年四月份支付”。    以上事实,有通话录音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认可尚欠10,000元未向原告支付,但抗辩未支付的原因系质保期未届满及需要提供发票,对此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亦不认可,且在通话录音中被告承诺的“明年四月份支付”很明显系2021年4月而非2022年8月,故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对于被告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价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母家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付杰支付价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丁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妮戈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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