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人民路支行、刘正权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15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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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1559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人民路支行、刘正权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人民路支行;刘正权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15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人民路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办事处光明巷社区人民路1888号。负责人:鄢龚艺。被执行人:刘正权,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人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人民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正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湘0702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人民路支行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人民路支行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人民路支行同意被执行人刘正权长期履行,并向本院申请以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155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中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肖 睿代理书记员 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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