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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浚、何善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81执1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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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执1200号
  • 案件名称

    李浚、何善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冈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李浚;何善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81执1200号申请执行人:李浚,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宁县人,住湖南省新宁县。被执行人:何善林,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宁县人,住湖南省新宁县。申请执行人李浚与被执行人何善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湘0581民初2086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浚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何善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8月24日向传统查控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保险理财等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它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于2021年9月27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修军审 判 员  唐 剑审 判 员  李艳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执 行 员  程显柏代理书记员  黄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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