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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满族自治县鸿建商贸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爱购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6执2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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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执2415号
  • 案件名称

    丰宁满族自治县鸿建商贸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爱购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鸿建商贸有限公司;丰宁满族自治县爱购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826执2415号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鸿建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571311339R。住,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茂源市场48号。法定代表人:修建柱,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爱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顺达领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078752130M。法定代表人:魏志民,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鸿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丰宁满族自治县爱购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年8月16日作出的(2019)冀0826民初34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鸿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62750.81元。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爱购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二、2021年8月11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三、2021年8月15日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爱购商贸有限公司将标的款11970.50元交付至我院,由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鸿建商贸有限公司领取;四、2021年9月14日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五、2021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六、依法将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爱购商贸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年8月16日作出的(2019)冀0826民初3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峰审判员  张伟宁审判员  赵宇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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