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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婷、邓龙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1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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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1328号
  • 案件名称

    吴婷、邓龙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溆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吴婷;邓龙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1328号申请执行人:吴婷,女,199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被执行人:邓龙洲,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婷与被执行人邓龙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湘1224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龙洲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婷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邓龙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9月7日、2021年9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工商、证券等有登记信息,2021年9月29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邓龙洲名下湘N×××××宝马2979CC越野车(该车已拖欠银行贷款851537元)。2021年7月7日向中国人寿溆浦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无投保及保险收益;2021年9月20日向溆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20日向溆浦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2021年9月18日到溆浦县观音阁镇坪里村委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邓龙洲适用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9月27日将被执行人邓龙洲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信息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9日,被执行人邓龙洲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婷借款本金124000元及利息141153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71元,缴纳案件受理费2780元,执行费3844元,未执行到位272948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继刚审判员  贺 蕾审判员  奉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聂正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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