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新民、张若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1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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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执1293号案件名称
颜新民、张若周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涟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颜新民;张若周;吴中雄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82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颜新民,男,194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诉讼代理人:扶笃庆,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张若周,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吴中雄,女,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申请执行人颜新民与被执行人张若周、吴中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0)湘1382民初3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颜新民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5日,本院向申请人颜新民送达了执行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于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张若周、吴中雄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5日、8月7日、9月16日本院先后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张若周、吴中雄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股权信息等情况。2021年8月10日,本院先后向涟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涟源市管理部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若周、吴中雄名下的房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情况,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6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实地调查,也未发现其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若周、吴中雄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28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颜新民的代理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颜新民的代理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2.52万元,全部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永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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