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才金、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1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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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1290号案件名称
董才金、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董才金;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1290号申请执行人:董才金,男,汉族,70岁。被执行人: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波,经理。申请执行人董才金与被执行人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吉0281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董才金工资款2127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董才金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蛟河市星博煤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存款,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无股票、债券等财产可供执行,该企业现处于停产状态,无财产可供执行。将执行情况向董才金释明后,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本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董才金也未能提供,可以认定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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