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任良、侯小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1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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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1066号案件名称
王任良、侯小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任良;侯小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王任良。被执行人:侯小阳。王任良申请执行侯小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21民初1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任良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侯小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王任良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6日在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账户、有车辆信息。并向桂阳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桂阳县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侯小阳无其他财产状况。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任良,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侯小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名单。2021年9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49771.5元,全案标的未执行到位。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王任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审 判 员 胡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 斌书 记 员 陈天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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