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贸试验区布丁果果儿童摄影中心、赵仕军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民终6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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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民终6484号案件名称
天津自贸试验区布丁果果儿童摄影中心、赵仕军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天津自贸试验区布丁果果儿童摄影中心;赵仕军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民终6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自贸试验区布丁果果儿童摄影中心,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营口道189号。经营者:张腊梅,女,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仕军,女,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上诉人天津自贸试验区布丁果果儿童摄影中心因与被上诉人赵仕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16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天津自贸试验区布丁果果儿童摄影中心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天津自贸试验区布丁果果儿童摄影中心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天津自贸试验区布丁果果儿童摄影中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天津自贸试验区布丁果果儿童摄影中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晓萱审 判 员 武耀明审 判 员 解 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薛静雯书 记 员 林紫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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