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新房、张松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141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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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1419号之一案件名称
丁新房、张松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丁新房;张松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3执14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新房,男,1951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被执行人:张松,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本院在执行丁新房与张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冀0183民初45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内容:“一、被告张松分期给付原告丁新房货款40,000元并赔偿违约金5,000元,自2021年3月开始每月的20日给付原告丁新房3,000元至2022年5月20日全部还清为止;二、其他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被告张松负担。”由于被执行人张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20日丁新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期货、证券、基金、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方面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全部债权未能实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183执14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江深人民陪审员 刘 林人民陪审员 刘 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耿利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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