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自强与织金县丰盛源农特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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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459号案件名称
杜自强与织金县丰盛源农特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杜自强;织金县丰盛源农特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459号原告:杜自强,男,1994年7月14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织金县丰盛源农特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双堰街道金南社区火车南站站前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MA6EBJHL2Y。法定代表人:李尚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特别授权),贵州茂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进进,贵州茂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杜自强与被告织金县丰盛源农特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杜自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自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自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杜自强负担。审判员 张 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大青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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