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强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7执190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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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07执1906号之一案件名称
三水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强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三水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强彰;卢春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7执19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三水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9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64572135M。法定代表人:赵海波。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芷晴,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强彰,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卢春兰,女,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三水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强彰、卢春兰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7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68087.93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2..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2883元、财产保全费2008元,合计4891元。本案执行费354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已扣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确认截止2021年7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220324.36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17608.22元,双方同意按《个人借款合同》继续履行,从2021年7月份23日期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期,每日偿还300元以上(2021年8月15日前偿还26500元),如不按期足额履行可恢复本案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607执1906号案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翁晓炜审判员 陈伟潮审判员 邓文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妍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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