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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传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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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840号
  • 案件名称

    李传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李传斌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840号被执行人李传斌,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关于李传斌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的(2021)湘0626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传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立案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李传斌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李传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传斌因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刑期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止,现正在服刑期间;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5037.55元,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进行扣划,前述款项于2021年9月26日作为本案执行款项上缴国库。2021年9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线索进行调查。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李传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执行到位5037.55元,剩余尚未执行到位标的24962.4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李传斌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但本院已采取了相关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26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琰审 判 员  王永红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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