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叶飞、沈辉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03民初1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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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03民初1584号案件名称
杨叶飞、沈辉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杨叶飞;沈辉;泰州市晴天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03民初1584号原告:杨叶**,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武伟,江苏常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辉,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被告:泰州市晴天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MA1X9Y2E87,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发展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沈辉。原告杨叶**与被告沈辉、泰州市晴天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叶**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冀小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邱嘉翊书 记 员 钱 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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