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雪飞、陈高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922民初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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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922民初252号案件名称
韩雪飞、陈高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韩雪飞;陈高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22民初252号 原告:韩雪飞,女,195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实,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高峰,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 原告韩雪飞与被告陈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雪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韩雪飞负担。 审判员方思蝶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张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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