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coGlobalCo、江苏浦茂钢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苏02财保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2财保79号案件名称
TopcoGlobalCo、江苏浦茂钢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TopcoGlobalCo;江苏浦茂钢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财保79号申请人:TopcoGlobalCo.,Ltd,注册登记地址首尔特别市江北区,11层(三星洞,InnocenceBuilding)。负责人:梁乘缀。被申请人:江苏浦茂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城南路****。法定代表人:纪圣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TopcoGlobalCo.,Ltd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浦茂钢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浦茂钢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9409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TopcoGlobalCo.,Ltd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据此,申请人TopcoGlobalCo.,Ltd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浦茂钢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9409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TopcoGlobalCo.,Ltd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王一川审 判 员 富建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轩 波书 记 员 焦 威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傅满春、韩雪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1792号 下一篇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李青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2民初145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