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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满春、韩雪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1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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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1792号
  • 案件名称

    傅满春、韩雪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傅满春;韩雪;刘井达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1792号申请执行人:傅满春,男,汉族,56岁。申请执行人:韩雪,女,汉族,34岁。被执行人:刘井达,男,汉族,41岁。申请执行人傅满春、韩雪与被执行人刘井达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21)吉0281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井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傅满春各项损失共计9530.81元;二、被告刘井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韩雪各项损失395元”判决书生效后,刘井达未主动履行义务。2021年8月5日,傅满春、韩雪申请执行,要求刘井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5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刘井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2021年7月21日,傅满春、韩雪与刘井达达成执行和解,和解主文“被执行人刘井达于2021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傅满春、韩雪赔偿款9000元,剩余975.81元申请执行人傅满春、韩雪自愿放弃。”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蛟河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1执17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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