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百花盛樱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4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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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4017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百花盛樱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百花盛樱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文轩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4017号原告:天津市百花盛樱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西林村4栋底商2号。法定代表人:安赫男。被告: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院4号楼3层办公301内107。法定代表人:张云帆。被告:四川文轩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文轩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践。原告天津市百花盛樱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文轩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天津市百花盛樱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津市百花盛樱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振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圯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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