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8执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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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344号案件名称
谭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谭某某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8执344号被执行人:谭某某,男。被执行人谭某某罚金一案,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的(2020)陕0728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判令:“被告人谭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3万元)。”由于被执行人谭某某未如期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罚金缴纳义务,镇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谭某某履行下欠罚金人民币70000元的缴纳义务,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谭某某现羁押于镇巴县看守所,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也未依法报告财产状况,其行为已构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予以限消。另查明,被执行人谭某某名下登记有宗申牌三轮车一辆(现已无处分价值),除此外无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无房产、工商股权登记信息,其在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有贷款130000元。本次执行,刑事审判部门移送的被执行人罚金70000元,未执行到位。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谭某某除名下登记的无处分价值的宗申牌三轮车一辆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可以认定被执行人谭某某暂不具备缴清罚金的履行能力,可待其具备履行能力时,随时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34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谭某某具备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璞审判员 周秦汉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瑞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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