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桃、张家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13民初7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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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13民初7369号案件名称
刘桃、张家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桃;张家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3民初7369号原告:刘桃,女,198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被告:张家建,男,1986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刘桃诉被告张家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8日立案。原告刘桃于2021年09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刘桃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7元,由原告刘桃负担。审 判 员 单光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凌子齐书 记 员 秦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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